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背信罪
員工甲本於A公司任職網路工程師,因與公司交惡,離職時怒刪其於公司所設置之網頁,是否構成背信罪?
  甲於離職前,仍與A公司有僱傭關係,是甲仍有為A公司處理事務之義務,自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前段「為他人處理事務」,且該事務性質上應屬具財產性質之事務,故而甲主觀上若有背信罪規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客觀上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甲具備主觀上意圖、客觀上之犯罪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另刪除公司網頁之行為,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二罪為一行為犯數罪,應屬想像競合,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應從一重處斷,比較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刑度後,應從重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處斷。   甲若於離職後,始以駭客方式侵入A公司電腦,刪除A公司之網頁,則甲已無為A公司處理事務之義務,自不可以背信罪相繩;惟其仍可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予以處罰,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