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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係褫奪那些資格?
依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何種情形應宣告褫奪公權?並自何時起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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