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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應用押票
  羈押處分經法院審查核准後,由准予羈押之法官於押票上簽名,此乃因法官為決定羈押之機關,同時亦表明法官之責任;又押票上除法官之簽名及被告之指印外,尚應記載: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