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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救濟

一般救濟程序:提出抗告
  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後,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出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但書第二款或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特別救濟程序:聲請撤銷羈押或聲請停止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於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後,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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