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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遭女友兒誣陷逾矩 律師抓出疑點 法院改判無罪

委託人:岩男(被告)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受理情況:一審遭判決有罪,上訴二審辯護

本次判決:撤銷原處分,改為無罪之判決

承辦律師:許盟志 律師

【事實經過】

岩男與一女子同居並且與該女子育有一子但未婚,且這名女子尚帶兩位女兒一起與岩男同居,其中小女兒未滿14歲且具中度身心障礙身分,事情發生在某年年初,同居人的小女兒向同學述說並指控這名叔叔拿她的手進行猥褻行為,這名同學聽到後回去轉述給媽媽,媽媽去通報後經檢察官調查提起公訴。

【起訴法條】

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辯重點】

  1. 本案檢察官起訴與一審判決最主要論罪的依據是小女兒於的指述,小女兒為本案被害人亦為核心人物,其說詞雖然重要,但在無其他補強證據下,不能僅憑單方面說詞即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害人說詞前後不一,有明顯的瑕疵,這樣的陳述令人懷疑。
     
  2. 經律師了解,岩男與其同居女友所組成的家庭並不和諧,岩男酒後對同居女友有家暴,小女兒可能欲擺脫這種不合諧家庭,不得已出此下策…,事後小女兒向母親陳述事發經過與小女兒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時所陳述的並不一致。
     
  3. 於上訴二審時,建議岩男接受測謊,而岩男也毫不猶豫接受測謊,使二審正視小女兒的陳述有上述的瑕疵,而撤銷原本有罪判決,改為無罪之判決。
     

結論:每件案子狀況均有不同之處,應由當事人與律師詳加討論後,由律師擬定答辯方向,經彼此間互相配合方能達成目標。

【案件結果】

經高等法院審理後,因當事人偵查、審理時陳述說詞明顯反覆,且被害人母親也表示被害人向她坦承確有不實陳述,而再無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岩男有該猥褻行為下,自應為岩男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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