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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迷昏你性交 vs. 性交迷昏的你=乘機性交
〈解說:黃中信律師〉 加重強制性交=迷昏你性交 vs. 性交迷昏的你=乘機性交 新聞案例:性侵前女友 歌手牙醫判刑3年半 新聞來源:華視CTS(節錄)   曾經發片當歌手的陳姓牙醫師性侵並傷害前女友,害她緊急手術才救回一命,法官認為陳姓牙醫趁著在前女友吃安眠藥昏昏沉沉性侵得逞,一審判決陳姓牙醫3年6個月的刑期,被害的前女友則透過律師表示,陳姓牙醫造成的傷害是她一輩子都揮不去的惡夢。   曾經出唱片,歌聲被說像張雨生,30多歲的陳姓男子還是個牙醫師,不過和陳姓牙醫的親密合照,對照片上的女生來說成了最痛苦的回憶,當時陳姓牙醫是她的男朋友,但是卻趁著她吃安眠藥意識不清醒的時候對她暴力相向,X光片清楚拍下異物掉進膀胱裡造成大量出血,緊急手術才撿回一命。 法律教室: 〈強制性交罪〉 [$300236$]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加重強制性交罪〉 [$300237$]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 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 〈乘機性交罪〉 [$300241$]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本新聞案例,被害人自行吃安眠藥而生昏昏沉沉,該狀態非加害人所為,而加害人利用此情狀而性侵被害人,即屬「乘機性交罪」。若本案加害人偷偷下安眠藥至被害人昏昏沈沈而加以性侵,則屬「加重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