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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願層級上之改進
舊訴願制度之缺失   在訴願層級設計上舊制分為訴願(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審理)及再訴願(由更上級機關審理),其缺點為:訴願制度原本之目的係為作為原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然舊法之訴願卻係由上級機關審理,但是因原處分機關經年累月處理相關問題,對之甚詳,由其自我反省遠較上級機關之監督審查更為有效,故實務上,基於此而有所謂之聲明不服(異議)之先行程序產生,亦即須先向原機關聲明不服後方能行訴願程序,以致於造成了三道程序(異議、訴願、再訴願),形成了行政成本不必要之浪費及救濟時間之拖延。 新訴願制度之改進   其刪除了再訴願程序;又雖然訴願程序仍由上級機關審理,惟訴願人民之訴願書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且如原機關於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後,認人民之訴願有理由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上級機關即可(訴願法第五十八條),大大地節省了行政成本及使人民獲得即時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