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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範例-取消勞保被保險人資格之行政處分
狀別: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 告   楊○○       ○○縣○○鄉○○村○鄰○○路○段○○巷○○號 被 告   ○○地區勞工保險局 ○○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       同右 為原告因請求勞保局給付傷病及診療費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年○月○○日台○○勞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故提起行政訴訟如左:   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之敘明:  一、查本案原處分函○○地區勞工保險局○○勞承字第○○○○○○號取消原告被保險人資格,此函並未合法送達於申請人,僅註明由投保單位轉交,雖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號解釋謂﹁原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既未受原決定之送達,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自應由其知悉時起算﹂。惟查原告因燒傷嚴重,支出龐大醫藥費,身心俱疲,蒙受更大創傷。故乃善意隱瞞,而由其弟楊□□代提起訴願。後因非適格當事人而遭駁回,此時原告知悉,欲謀求補救,亦無法補救程序上之失誤,以致其後之行政訴訟亦因程序不合駁回。縱觀全案,原告知悉已無法挽回程序上之不合,非因原告之過失,致逾越法定期間,於法︵知悉時無法補救︶,於情︵原告受創,由弟楊□□提起︶皆有可憫,應可申明理由向 鈞院請求裁示係非因原告之過失逾越期限,特許原告重行提起審議、訴願、行政訴訟諸程序。  二、再者,所謂﹁同一事件﹂係指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要件均相同。查本案原告為楊○○,前案申請人為楊□□,故二者非同一事件,訴願決定書認二者為同一事件,依一事不再理予以駁回,實屬殊誤。 貳、實體上之主張:  查楊○○於○○○年已進入○○公司工作加保,雖然○○公司於○○○年○月○○日將烤漆廠租給□□公司經營,而烤漆部份雖由□□公司經營,然於○○年○月○○日發生火災時,□□公司之許可證件於嗣後○○年○月○○日才核準下來,此時□□公司因受火災而停業,火災後就由◎◎公司整修繼續營業。楊○○火災受傷時還無□□公司,又未入◎◎公司工作、勞保又無法轉入◎◎公司。等傷勢全好時才入◎◎公司工作,勞保始轉入◎◎公司,此段時間楊○○之勞保即由楊□□向勞保局問保險如何轉換,勞保局人員都無法解決。勞保局人員無法解決問題,無辜之被保險人更如何能解決呢?楊○○於民國○○○年○月○○日開始入烤漆廠工作,至今從未離開工作崗位。且按月繳交保險費,僅因負責人更換投保單位申請變更,在行政公文須一定時間。及工廠發生火災而更換其經營者及行事,致使此段青黃不接時期危險負擔即歸於保險人誠屬不合,難以貫徹勞工保險法中勞工傷病意外災害共同分擔之精神,實難令人甘服,為此狀請 鈞院明鑒,賜判如訴之聲明,以保合法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 證一:原處分書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書影本各一件 證二:本件行政訴訟起訴副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楊○○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