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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範例-所得稅罰款之行政處分
狀別:行政訴訟起訴狀 原 告   陳○○   ○○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周○○   台中市南屯區○○路○段○○號○樓之○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區國稅局 ○○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         同右 為○○○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左:   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裁處罰鍰新台幣○○、○○○元部分均撤銷。   事 實  緣原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原處分機關初查核定綜合所得總額計新台幣下同○、○○○、○○○元,應補稅額○○○、○○○元,並就其漏報營利所得計○○○、○○○元,短報○○○、○○○元部分,裁處罰鍰○○、○○○元,不服被告機關之核定,就裁處罰鍰部分,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實難甘服,爰依法於法定期間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理 由  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參照)。惟查: 一、有責性原則為行政罰之基本原則。按此實務之見解亦說明了行政罰之前提為行為人應具有故意或過失,雖說此解釋函以「推定責任」之舉證責任倒置方式以配合行政法規之特性及有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亦即有為了免去行政機關之舉證責任加重而影響行政效益之用意。惟此解釋函之用意並非欲將舉證責任全部推由行為人完全責任,而由人民負嚴格的舉證責任。應是要人民先就其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行為,舉證或說明至讓「一般人產生行為人可能沒有故意或過失之認同」。而非須行為人證明至「完全令人相信其不可能具有過失」之舉證責任。  二、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申報時即已填具空白繳款委託書按原告○○○年○月○○○日申報時,因不諳稅法常識,深怕短漏報所得,於是於申報時即填具空白繳款委託書,以便稅捐稽徵機關於發現錯誤,更正後得依其所計算原告所應繳之稅額,填具空白繳款委託書。因此,原告係無能力注意,而非應注意而不注意,且已善盡殷實之人民之納稅義務。 三、可得證明原告無過失之參照事實:兩稅合一實施後,緩課股票股利所得應併入集保年度所得,原告無從得知按財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六八二八號函稱:公司股東取得符合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台灣證卷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惟查,一般人民實難了解此項資訊,即以有無「送存台灣證卷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作為須否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之資訊。是故,人民如不了解此項資訊,而未將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股利併入當年所得,實不應據此認定人民即具有過失或推定具有過失。 四、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除處罰規定,不得推定具有過失。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然此為法定免罰規定與「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之過失之認定,係屬兩各層次的問題,雖人民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免除處罰規定,亦不得推定其具有過失。相反地,可依此時間順序及時間長短,判斷人民是否具有過失。查本案原告雖於○○年○月間接獲○○○稽徵所○○年○月○○日○區國稅○○徵字第○○○○號函,然函中僅稱:「短漏報所得,涉嫌違章,應依法補稅及處罰。」並未明確指明違章事實。而原告於接獲該函後,即刻向所認識之會計師事務所詢問相關問題後才發現此問題。並於被告機關尚未課處罰款之前即○○年○月○○日就自行補繳稅款。而據此事實過程之時間順序及原告接獲該函到自動補稅僅十天之短暫時間,可見原告對於短漏報所得之事實並不具有過失。 五、綜上所述,本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有違誤,自難令人甘服。敬祈鈞院詳予審核,賜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陳○○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