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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寄來的補稅通知,法律上性質為何?
  補稅通知的性質應為負擔之行政處分。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界定為行政處分最主要的意義在於受處分人對處分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所以對補稅通知不服就可提起行政救濟。至於行政機關就某一事件之真象及處理之經過,通知當事人並未損及其任何權益,此時通知是所謂的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尚不能提起救濟。例如:財政部國稅局函送所得稅申報書表,請納稅義務人依限報稅,就是一種觀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