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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補稅通知,提起稅務救濟時,可否暫時不補繳?
(一)對於補稅通知不服或有疑義,可以先不必繳交補稅款,並自補稅單繳款期限屆滿的次一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到稅捐稽徵機關填具更正申請書,連同核定通知書、繳款單,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但如果申請復查後仍維持原裁決,則不但得補足稅款,而且還要依法加計這段期間的利息。 (二)對於復查結果不滿意,可向財政部提出訴願,但和申請復查不一樣的是,提出訴願前,必須先繳清一半應補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