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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與補稅
欠稅不繳有何後果?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1.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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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補繳是否會被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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