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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補繳是否會被管收?
欠稅是屬於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其執行程序適用行政執行法。一般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時,必須先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之陳述。 如遇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該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1.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 2.顯有逃匿之虞。 3.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份的情事者。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5.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義務人未能於限期內提供擔保,行政執行處即可依法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關於管收的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對於義務人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