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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限制出境,如何提救濟?
  限制出境,對相對人產生法律上之不利益,是典型的負擔處分。對其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即訴願,行政訴訟。其中訴願應向何機關提出,實務常發生爭議,此牽涉係何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二號判決認為:查本件核定限制出境之權責機關依法應為財政部而非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僅係受財政部之委託代為執行限制出境處分之執行機關,實務上有關限制入出境事件均以財政部為被告,訴願決定誤將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認定為權責機關,即不無商榷之餘地。次查:行政機關常授權其所屬下屬機關代發文而為行政處分,函知行政處分人,實務上亦視為該上級權責機關之合法授權所代為之行政處分,雖係由其下屬機關發文,在行政爭訟時亦准將授權之上級權責機關逕列為被告或原處分機關,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