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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複查決定不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就訴願而言: 1.原則上向上級機關提出,所以應向財政部提出訴願。不過,若是向該管稅捐機關或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也會在匯整後,將申請資料及訴願答辯書送至財政部訴願委員會。 2.訴願之提起,應在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3.提起訴願可以委任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三十三條,下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1)律師。 (2)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如會計師。 (3)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4)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5)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不過,(3)至(5)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 (二)就行政訴訟而言: 1.不服訴願機關的訴願決定,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3.起訴應提出行政起訴狀,載明:當事人、起訴的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4.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5.訴訟代理人最好委由專業人士為之,如律師、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