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行政救濟 >欠稅與補稅
收到補稅通知書,我不服。

對於補稅不服,可以先不必繳交補稅款,但須依下列程序救濟:
 一、自補稅單繳款期限屆滿的次一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到稅捐稽徵機關填具更正申請書,連同核定通知書,繳款單,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個人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請至轄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也是前往轄區國稅局申請。
 二、對復查結果仍不滿意,可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訴願應提出訴願書,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之三十天內向該管的稅捐機關或國稅局提出申請,再由國稅局匯整後,轉送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不過和申請復查不同的是,提出訴願前,必須先繳清一半應補稅額。
 三、對訴願決定不服,則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