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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稅 國稅局讓你權利大失

 今年五月除了有申報九三年綜所稅的〝家務事〞外,去年未申報九二年所得稅的民眾,除了經由國稅局自行以「標準扣除額」計算後免繳稅的民眾外,其他皆會收到補稅繳款書。只是有些人在接到補稅通知書後,才急忙拿著其他「列舉扣除額」的文件跟國稅局〝申冤〞,國稅局是會與以拒絕的。財政部表示,當未申報卻被核定要繳稅時,只能用標準扣除。
 在申報所得稅時,扣除項目中,可分為一般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以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六個扣除項目,後五者是固定不變的,而第一項的一般扣除額則又分為兩個選項,「標準扣除」以及「列舉扣除」。選擇「標準扣除」的內容,是單身者扣除4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扣除67000元,但如果身上有其他如:捐贈、人身保險、醫藥生育、災害損失等額外的法定內可扣除的項目,加起來經過計算後超過單身或夫妻合併的扣除金額時,就可選擇「列舉扣除」來申報,不過就失去「一般扣除」的權利,只能二擇一,此時當然選擇列舉扣除,能扣越多當然越好。
以補稅通知單的問題來舉例:
 單身且患有腎臟病的慈善加王先生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計算自己九二年的綜所稅,將自己的每月繳納的保險金、每週進行腎臟醫療的收據、捐贈孤兒院的愛心捐款等零零總總算好之後,扣除額為210000元,遠超過標準扣除額中單身者的44000元,以210000元去扣除後,王先生的應繳納稅金為0,等於不用繳稅。
 在得知繳納金額為0時,王先生認為就算他不去做申報動作,國稅局也會自行計算他這些「列舉扣除額」的東西,所以就懶的前往申報了。但以國稅局的做法,他們不會花時間去調查一個人的保險金、醫療支出、捐贈等等私人的交易紀錄的。不去申報,就以標準扣除額的方式來幫王先生計算,期間會給予未申報者一年的時間來補申報。一年後來王先生收到補繳稅通知書時,發現上頭居然選擇「標準扣除額」的項目,只扣除了單身44000元,當王先生在拿著這些保險收據、醫療帳單等前往補申報時,國稅局是不與以接受的,因為他已經給申報者一年的時間補申報了,沒來,就是自己放棄權利。
 千萬不要認為自己以列舉扣除額算出來後不用繳稅,就不去申報。你不申報,國稅局自然會幫你計算,全台灣近千萬的報稅人口,少說會有幾十萬人沒有前往報稅,以國營企業一切講求「效率」與「營收」的心態下,當然是以標準扣除額來簡略計算,失了權利的,一定是糊塗的未報稅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