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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計圖保護範圍並不及於依圖所完成之機械實體
案例:   大金機械公司開發完成一汽車循環清洗機,董事長賴先生認為其中關鍵部分具有相當之技術門檻,非一般業界所足以輕易仿製,因此,並未提出專利權之申請,即大量產銷,由於其功能先進,果然受到市場之歡迎,訂單大量湧進,造成工廠日夜加班仍無法消化,看在賴先生眼裡,樂得合不攏嘴。   然而,好景不常,三個月後訂單大量減少,經過一番查證後發現,競爭對手松本公司輾轉取得大金產品上隨貨所附之設計圖後,依樣大量產製,並以廉價大量上市,果然搶走大金原有之訂單,賴先生這下子開始發愁,由於當初未及時申請專利權,如今該如何是好?經理小林看在眼裡,即上前獻計提議改由松本公司侵犯該項產品之設計圖著作權方面著力。請問:可行嗎? 【解說】   按,依著作權法之分類,機械設計圖係歸類於「圖形著作」項目之下,所謂圖形著作與「美術著作」有何差別哪?依早期內政部主管著作權時期所公告之「著作權第五調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內有所說明: 1、圖形著作:係指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2、美術著作:係指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因此,機械設計圖歸類於圖形著作項目之下應屬無疑。 另,依著作權法第廿二條第一項:「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然而,問題是:仿照他人機械設計圖予以製造出之機械實體,是否等同於侵犯著作權之「重製」權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依司法院(78)廳刑字第1692號函覆台灣高院指出:「著作權對於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之保護範圍,限於所繪之圖,不及於製成品,蓋其製成實用物品之行為,係屬專利法之上之「重製」行為,非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或仿製。」;而85年台上字第5120號判例亦指出:「依他人圖形著作實施為立體之行為,因著作權法對於圖形著作並未保護「實施權」,故非著作權法所規範之事項。 結論:由於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並不及於以圖形著作中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