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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國內註冊之商標 在國外是否享有保護?

此問題應視國外之法律是否有保謢已在我國註冊之商標,一般而言,外國法律並不保護內國所准予之註冊商標,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人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此為互惠原則之規定。故原則上在國內註冊之商標,僅在國內受有商標法之保護,若欲在外國亦受有保護,最好是在該外國亦申請註冊商標,始有較完整之保障。若其為著名商標或標章,則可視該外國法律是否對著名商標或標章有保護之規定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