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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消極要件?

商標的目的在於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為達成商標權的目的,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列舉了十八項不得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也就是說,商標除了要符合商標法第五條的積極規定外(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還要符合第二十三條的消極規定,以下針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分述之:

●第一款 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第二款 商標不得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   
若上述事項由特定人註冊專用顯失公平,所以不准其註用。不過,此款有第二重意義的問題,詳見上述第四題。

●第三款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在這情形下,商標為通用標章或名稱時,已喪失識別性,所以應不准其註冊。例如:以電話圖形申請註冊商標使用於商品電話上,即可能構成本款之違反。此外,若商標所有權人未妥善維護其商標,使其商標成為通用標章或名稱時,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第四款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   
國外實務上,這些包裝之立體形狀往往屬於新式樣或新型專利的範疇,若專利期間屆滿後,再以商標權保護之,不免不平,再者此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若保障其專用權,則將造成壟斷獨占,故此種情形不應予以註冊。例如:若以立體茶包之立體三角圖樣申請商標註冊,則可能違反本款規定。

●第五款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第六款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姓名者。

●第七款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第八款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例如紅十字會、世界展望會等。

●第九款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第十款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例如:以猥褻的圖樣申請註冊商標,即屬妨害善良風俗。

●第十一款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例如:申請「宜興」為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台灣本土所產製之陶藝商品。

●第十二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此款為民國九十二年的重大修正,依修正理由指出,此乃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一九九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