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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標只能申請指定使用於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嗎?
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得以一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所以現行商標法採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別的制度。因此,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標是可以分割的,此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分割商標權。」所以,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其指定於各種商品之商標申請分割,將指定於特定商品之商標授權讓與他人,以活絡商標權之應用。 此外,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分割商標權,於商標異議或評定案件未確定前,亦得為之。」所以在商標異議或評定案件還沒確定前,也可以申請分割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