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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國外著作者,注意710大限
國內企業自七月十一日起,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各種外國老片、日本歌曲、外文教科書等,將不能繼續在台銷售,否則將有民刑事責任。   相信許多習慣逛夜市買盜版的民眾發現夜市已難以見到盜版貨,可見警察稽查之效力卓越啊!我想民眾應該很關心哪些東西是被著作權保護的呢?這些著作財產權要被保護一輩子嗎?   依著作權法(下同)第五條規定,語文(如小說、散文…)、音樂(如曲…)、戲劇舞蹈(如舞台劇…)、美術(如圖畫、雕塑…)、攝影、圖形、視聽(如影片…)、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都是保護的對象,其他則視主管機關(經濟部)是否有規定而定。   對於著作保護的時限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生前未將著作公開,一直到著作人死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才首次公開發表的話,就從公開發表時起算十年(第三十條)。   例外情況如后: (1)著作客體是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他的著作財產權存續從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如果創作完成後五十年未公開,就從創作完成起五十年(第三十四條)。 (2)若是共同著作,則依最後死亡之人算五十年(第三十一條)。 (3)不知作者為何人情況下,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第三十二條)。 (4)著作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自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如果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都不曾公開發表,則從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第三十三條)。 (5)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的著作,原則上依公開發表日計算保護期間。每一次都能獨立成為一部著作,各自依其公開發表日計算;若不能獨立,則從可以成為獨立的一個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但是接續部分公開之日與前一次公開之日超過三年,則自從前一次公開之日起算,而非這次公開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縱上所述,凡是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還在上述的保護期間內,想要使用之人,譬如影印、公開播送、出租等等,都必須事先向著作人或者是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否則會吃上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