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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之前已提過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且先不論著作財產權是否移轉或授權,及著作人是否死亡有繼承人繼承等問題,單純論著作人著作完成時之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會因著作人是否於受雇或是受聘時期之創作不同,著作權另外有二種特別規定,說明如下: (一)著作人是在僱用關係下所完成之著作: (1)原則上:未有特別契約約定時,由受雇人為著作人。不過,受雇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還須視是否有契約約定而不同,解說如下。 1.受雇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沒有契約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此時著作財產權是歸雇用人。 2.受雇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契約卻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同樣歸給受雇人享有,則受雇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2)例外:有契約特別約定著作人是雇用人,則此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同時都歸雇用人享有。 例一:  甲是乙公司所僱佣之美編,一開始沒有契約約定甲之創作問題,未約定誰是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未再進一步特別約定,則著作權之歸屬如何?有契約約定著作人是雇用人,則著作權之歸屬又是如何? 解答一: (1)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以契約特別約定,則著作人是受雇人,受雇人甲享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財產權就不一定了,還必須看是否有契約特別約定而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依本題題旨,因契約未約定,故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甲享有。 (2)契約有特別約定,故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則雇用人是著作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全歸雇用人乙公司享有。 (二)著作人是在出資受聘關係下所完成之著作: (1)原則上:未有特別契約約定時,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不過,受聘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還須視是否有契約約定而不同,說明如下。 1原則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由出資人和受聘人自己契約約定,惟如果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給受聘人,則出資人可以『利用』著作。 2.如未契約約定,則著作財產權由受聘人享有,如果將著作財產權歸給受聘人,則出資人可以『利用』著作。 (2)例外:有契約特別約定著作人是出資人,則此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同時都歸出資人享有。 例二:  甲是自由創作之作曲家,乙公司出資請甲創作12首關於失戀的曲子,完成後給報酬12萬元。甲和乙當初契約有約定,甲的創作之著作人是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