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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存續時間有多久?
之前已提過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之開始均以著作完成時為起點,但終止時點就有不同了,分述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死亡等同著作人格權消滅。 (二)著作財產權 一、原則上: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例一:  甲於民國(下同)五十年十二月十日完成語文著作,並立即對外公開發表,但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死亡,則其語文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何? 解答一:  著作財產權應從五十年十二月十日著作完成時開始計算,而從著作權人死後算五十年為終止,因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故終止之日為一百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例外 (1)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 則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例二:  甲於民國(下同)四十年十月十日創作一首曲子,但一直未對外公開發表,不幸於四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去世,其長子於九十年二月七日發現該著作並對外公開發表,則其音樂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存續期間為何?若其長子於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就將該著作對外公開發表,那存續期間又為何? 解答二:  著作財產權之開始從著作創作完成時,終止時點如下:著作未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公開者,首要注意就是其後人將其著作公開發表的時點,如第一個問題,長子係在著作人死後四十六年對外公開發表,符合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外規定,其計算係從公開發表後計算十年,又因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應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故終止之日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另外,長子在七十三年即公開發表,距離著作人死亡只有二十九年,與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例外規定不符,所以回歸原則,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即從著作人死亡後算五十年,又因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即算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  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若能夠證實著作人已經死亡超過五十年,則著作財產權消滅。不過如果該別名是眾所皆知,則不適用之,改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之原則計算(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 例三:  有一語文著作,作者未具名,只知道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四日公開發表,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