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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之著作有何法律責任?
侵害他人著作,包括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其法律責任不同,茲分述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 (1)民事責任  如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事,著作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如果僅是有侵害之虞,未發生侵害,著作人也是可以請求防止侵害發生,且其損害之發生,著作人可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相當』之損害賠償,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若該賠償未於侵害時起兩年內,或自侵害時起十年內未請求,將罹於消滅時效(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之一)。且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將判決之內容全部或部分刊登報紙或雜誌,登刊費用由侵害人負擔(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  倘侵害著作人格權時著作人已死亡者,雖著作人格權無法繼承或轉讓,但下列之人仍可以代著作人請求救濟(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1.遺囑指定之人;2.配偶;3.子女;4.父母;5.孫子女;6.兄弟姊妹;7.祖父母,惟此等人員有先後順序之限制,非任何一人皆可請求救濟。 (2)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以侵害著作人格權為『常業』者,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且得請求侵害人將判決之內容全部或部分刊登報紙或雜誌,登刊費用由侵害人負擔(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  此外,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罪,即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主動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二)著作財產權 (1)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可向侵權人請求損害之賠償,其賠償之範圍,被害人可任意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行使之。 1.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即以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惟損害無法證明者,可以其行使該著作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再使用該著作所得利益之差額,作為損害。 2. 侵權人因侵害該著作所得之利益。倘侵權人無法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則以其獲得之全部所得為利益。 3. 被害人實在無法證實其所受之實際損害,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之情節,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金,如果侵害人係屬故意或是情節重大,賠償金額可提增至新台幣五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