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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優點、缺點有哪些?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討債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二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另,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另支付命令應繳之聲請費等費用係固定的,不受請求金額多寡之影響,一般民事訴訟法則須繳交較多之裁判費,且金額愈多,費用亦隨之增加。   但,其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后: 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3.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裁判費伍佰元。 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