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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債務人,該怎麼辦?

        支付命令送達聲人(債權人)及相對人(債務人),且必須能夠完成送達,才能發生法律所定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照)。倘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管轄法院會通知聲請人。此際,聲請人得持法院通知函正本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且聲請人應於法院指定之期日內將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陳報給法院,則法院會依其陳報之新址重新送達。
  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則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則該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是故,債權人應設法掌握債務人行蹤以免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