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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支付命令應注意之事項
注意事項如后: 一、應以制式規格狀紙繕寫如:A四規格紙。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應載明如后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須向債務人居住所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6.須依債務人之人數附給法院聲請狀繕本。 三、須附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五、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六、如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七、若債權人執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時,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