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支付命令應注意之事項
注意事項如后:
一、應以制式規格狀紙繕寫如:A四規格紙。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應載明如后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須向債務人居住所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6.須依債務人之人數附給法院聲請狀繕本。
三、須附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五、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六、如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且未提出異議,則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七、若債權人執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時,可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發佈日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