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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與法院訴訟有何不同?
  當事人間發生民事糾紛,抑或為刑事告訴乃論案件之被告或被害人,為爭取權益,故可透過訴訟程序處理,惟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自難滿足當事人速簡解決爭端之要求,如當事人同意由該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於調解程序互相退步達成協議,不但糾紛得早日解決,而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發生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對當事人亦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