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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願依照調解內容履行,他方得如何救濟?

  按當事人經調解成立做成調解筆錄,並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發生確定判決之效力,且屬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執行名義。當事人間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容一方擅自變更,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依調解結果履行時,他方即得以該確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他方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