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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時,當事人如何主張權利?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能達成處理之共識時,調解即不成立,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而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立時,因聲請調解而停止之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一百廿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當事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