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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中心」如何收取報酬或費用?**
  依民法第568條第一項之規定:「居間人〈即家教中心〉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此為法律保障家教中心可以取得居間報酬之規定。至於「家教中心」為媒合家教所支出之費用,如廣告費、電話費等,非經特別約定,不得請求打工學生另外負擔償還〈民法第569條第一項〉。此外,若「家教中心」不能媒合家教工作,則自然不應請求打工學生支付報酬或償還費用〈民法第569條第二項〉。而「家教中心」並不得扣留打工學生之學生證、身分證等其他個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