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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家教工作應否徵得法定代理人〈父母親〉之同意?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民法第124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亦即在法律上有關年齡之計算係採取〝實歲〞之方式,且必須年滿20歲才是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之規定,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依行為人自己之意思,獨立決定跟別人發生何種權利義務關係,而毋須經由法定代理人〈父母親〉之同意。   因此,欲擔任家教工作之打工學生若已滿20歲,固然可以自己獨立委託「家教中心」或應徵家教工作,但若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除非能夠認為擔任家教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外,應取得法定代理人〈父母親〉之同意。茲為免實務上之爭議,最好能夠確認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無同意,以免家教法律關係之效力產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