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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歐美的個人或家庭律師。
  律師在歐美被定位為生活上代理人,一般民眾個人或家庭都有自己的律師; 在台灣律師則被定位為訴訟代理人,一般民眾大部分只有在需要打官司時,才會想到找律師。之所以有如此的差異,除了制度使然,也因為傳統上,法的概念在歐美深入人心。法律、甚至憲法在日常生活普遍被引用,民眾重視自己的權利,也勇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中國人自古即認為「訟則凶」,一般民眾並不習於循法律途徑理性解決紛爭,而傳統上講人情、走後門,沒有契約觀念、不講求規範、不重視法律,依然深深左右國人的心。所謂「法律是客觀的權利,權利是主觀的法律,適用法律,就是捍衛權利。」這種現代國民應有的法治觀念,實應早日普植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