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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之名

 這部片是根據真實故事改編而成。故事發生在英國,肇因於北愛爾蘭人為爭取獨立所製造的炸彈事件。
 男主角(丹尼爾戴路易斯飾)是北愛爾蘭的貝爾福斯特市人,一個遊手好閒的小偷。一次行竊誤闖英國軍火庫,而引發街頭暴動,而不得不遠走英國,去闖一番天下。到了英國後,他跟一群嬉皮住在一起,每天玩樂做愛,帶來的錢也漸漸花光了。當時北愛爾蘭革命軍在英國各地製造爆炸示威,而引起男主角與同居的英國人的衝突,最後被趕了出來,流落街頭。當晚,他和死黨原本想睡公園,但一個流浪漢自稱公園長椅上刻有他的名字,那是他的床位,要他倆離開。後來,男主角竟撿到一個妓女的鑰匙,便大膽第進入行竊,而偷到大筆的錢。同一時間,英國的一家軍人酒吧爆炸了
 男主角拿著大筆的錢衣錦還鄉,但好景不常,他被逮捕了。原來,當初跟他起衝突的嬉皮,向警方構陷他,說他可能是炸彈案的主謀。當時,國會為了有效遏阻北愛的革命活動,通過了一個法,可以無理由拘留嫌疑犯七天。警方就根據這個法,利用這充足的七天,每天拷打男主角和他的死黨,包括疲勞轟炸,威脅他們的親友的性命,甚至拿槍對著他們逼供。不得以,他們簽了名,而任由警方寫下自白。不只是他們,警方還抓住一些他們的支言片語,也逮捕了他們兩人的親友,包括男主角的父親,妹妹,姨媽,等十人。在法庭上,儘管男主角一再辯稱他們的自白都是屈打成招,而且可以找當晚的流浪漢來證明他們的行蹤,但是警方不但宣稱沒有這名流浪漢,且他們絕對沒有刑求,被告等人所稱的事情全部都是捏造。立場偏頗的法官,陪審團,都因為這件震驚社會的爆炸案,恨透了北愛爾蘭人,所以雖然這個案子只有被告等人的自白,沒有其他證據,還宣稱姨媽手套上檢測出消化甘油成分,就編織出了所有的犯罪情節,但審判的結果,所有人都罪名成立,都進了大牢。
 英國獄中對囚犯的對待還算人道,男主角與父親關在一起,兩人朝夕相處,漸漸化解之間的衝突。真正的放炸彈的北愛革命領袖也進了大牢,他向警方老實說那件案子是他做的,但警方為了維持自己的清譽,而裝作不知道。革命領袖在獄中興風作浪,波及了男主角的父親,後來病倒了,最後死在獄中。男主角化悲憤為力量,願意跟女律師(艾瑪湯普遜飾)合作,最後終於發掘出警方隱藏真相,羅織罪名的證據,正義終於在十五年冤獄後伸張。
 這部片拍的很好,也發人省思。七天的無理由拘留看似沒什麼,但七天對警方來說,他可以慢慢的玩你,玩到你不得不向他下跪求饒,這就是我國憲法為何要限制拘留被告只限於二十四小時的原因了。刑訴這次修正還要求訊問被告要連續錄音錄影,也是要確保被告的自白不是出於刑求。另外,王兆鵬老師的書中曾經探討一個問題,就是當被告主張他的自白出於刑求時,誰該負舉證責任?老師認為舉證責任應該由警方負擔,因為訊問的過程都在警方的實力範圍支配下,被告明明被刑求,但往往拿不出曾被刑求的證據,警方應該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刑求。片中第一次審判時,十名被告每一個都指控警方刑求,但警方都矢口否認,而檢察官結辯時的論點居然是強調偵辦本案的警方紀錄良好,不可能刑求,最後陪審相信了警方。如果舉證責任是在警方,那麼警方在本案因為拿不出證據證明被告等人的自白是出於自由,那麼檢方應該敗訴。王老師的主張,非常有道理,這部片也加強了他的論點。
 社會輿論的壓力與審判者本身的立場,對被告來說非常不利,幾乎不用審判,就已經知道了結果,我明明覺得第一個律師辯護技巧很高明,但是還是拿這些被復仇心態沖昏頭的法官陪審沒辦法。
 這部片跟我國司法史上的蘇建和三死囚犯很像,幾乎一模一樣,同樣都只有自白,同樣三人都宣稱自白出於刑求。我想,如果無法找到當初警方確實有刑求的證據,那麼我們這個案子的結果很難改變。但是即使警方有人良心不安了,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清譽,他們是願意錯到底的。
 另外,我一直很反對證據禁止法則,也就是證據排除法則。我一直認為,想要禁止警方違法蒐證,確實懲罰違法者就好啦,何必要賠上公眾的利益,讓這些證據不能用,而放走確實犯了罪的犯人。他們主張不得不如此的理由,是因為法官通常會同情警方,所以不願意對警方起訴,而我卻一直認為這不成理由。結果,這部片的結局讓我無話可說,該案中所有違法的警察,後來都沒有遭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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