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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遭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如何聘請律師、可向何種機關、循何程式救濟?
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之規定,在大陸因遭受人身自由限制或者剝奪時,可區別以下幾種情況請求律師司法協助: (一)因涉嫌犯罪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之情形。 因涉嫌犯罪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二)因犯罪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之情形。 因犯罪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可隨時聘請律師。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監獄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向執行機關申請減刑或假釋,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法院審核裁定。 (三)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 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隨時聘請律師,向處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因司法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 因司法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隨時聘請律師,向作出拘留決定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