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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善用擔保物權保障債權及如何實現擔保物?
基於《物權法》之規定,大陸現行法律上可利用的的擔保物權有三種: (一)抵押權 抵押財產:抵押物包括不動產與一定範圍內的動產,具體包括:(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對於上述第4項,企業可以設定“動產浮動抵押”,此種抵押特別適合於未擁有足夠不動產的製造業企業。 抵押權設立: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起抵押權成立;以動產設定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實現: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定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質權 質押財產:質押財產包括動產與權利。權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質權的設定:動產質權,自動產交付時起成立;權利質權的設定分為下列情形:(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3)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留置權 留置財產的範圍及留置權的成立: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留置財產的範圍是債權人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留置權以佔有留置財產為成立要件。 留置權的實現: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