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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保全債權證據及進行帳款催收?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規定,在賬款催收的過程中保全債權證據的過程中,須注意以下兩項問題: (一)債權證據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大要件。   應儘量就重要交易行為保留書面證據。對合同書、收貨憑證等一般書面證據,應注意由對方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確實未能保留書面證據的,可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隱私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採用錄音取證等方式保留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因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侵權、網路侵權等原因而發生的債權,可採用公證方式保全證據。 (二)賬款催收應注意避免債權罹於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進行賬款催收,至少應每兩年一次以雙掛號信件形式向債務人寄發催款函或對帳單,並妥善保存信件回執,以證明訴訟時效已因債權人提出請求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