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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陸使用支票 有無管道可查知發票人信用 又支票未能兌現如何處理?
根据《票據法》之规定,使用支票首先須開立基本帳戶,並向銀行領取支票。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收受支票,亦須有基本帳戶。 目前尚無管道可預先查知出票人信用,僅可在兌現支票或貼現支票時獲知支票內有無足夠資金。 支票未能兌現時,持票人可向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94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有權請求出票人返還與其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票據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