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大陸法律 >台商經營
台商如何在大陸申請專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之規定,台商在大陸申請專利有兩種方式:一、在大陸設立公司,並以大陸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二、以台商個人或臺灣法人的名義申請專利。 (一)以大陸公司名義申請專利   如果以第一種方式申請專利,只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通過代理機構向國家專利局提交相關手續即可。 發明專利申請從申請至拿到證書一般需3-4年,如果申請提前公開,申請提前實質審查,同時申請加急實質審查,可提前至2年,保護期限為20年;而實用新型申請一般需1年左右,外觀設計申請需6-8個月,保護期限均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二)以臺灣居民身份申請專利   如果以第二種方式申請專利,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要求的同時,還須滿足《關於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規定》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臺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就其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取得專利保護;   (2)臺胞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樣,而應使用“中國臺灣”;   (3)在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為了保證中國專利局與臺胞專利申請人的通訊聯繫,臺灣自然人申請專利均應通過在中國專利局登記公告的國內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4)臺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應委託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中國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5)大陸已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臺胞與大陸同胞一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就其在中國專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辦理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的優先權手續,對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提交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向中國專利局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專利局予以受理;   (6)臺胞在大陸申請專利的費用用外匯人民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