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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在大陸取得著作權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的规定,台商在大陸取得著作權有兩種方式:一、在大陸設立公司,並以大陸公司名義取得著作權;二、以台商個人或臺灣法人的名義取得著作權。 (一)以大陸公司名義取得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作為中國法人的大陸公司因其作品創作行為自動取得對其作品的著作權。 (二)以台湾居民身份取得著作权   以第二種方式取得著作權受限制較多,由於目前台商在大陸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外國人,所以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