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旅行社未依約支付費用,致團體滯留國外時,如果是旅行社「過失」所致,則旅客於滯留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全額負擔,旅行社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並賠償旅客依旅遊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倘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加重旅行社之責任,違約金提高為五倍。(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此外,最高法院曾對所謂之「棄團」表示見解,「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將該旅行業務轉讓予聯歐旅行社,則聯歐旅行社所為,僅立於輔助上訴人履行債務之地位,契約當事人仍係上訴人。聯歐旅行社於收取團費後,未交付大陸接待之旅行社,且經大陸業者表示不予接待時,仍未及時交付團費,致旅客因未獲接待而自力救濟返台,上訴人就契約義務之履行,乃屬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完全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依據第民法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洵屬正當。」
(二)滯留國外時,可向我國駐當地之機構求援。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址:boca.gov.tw。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中心」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85-095。 出國前亦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索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通訊錄」,以備不時之需。又旅遊糾紛之救濟,除可向業者據理力爭外,還可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處,如果仍無法得到妥當的處理,只有向法院起訴或提出告訴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