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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討債公司討債,債主被判刑四個月(本篇由蘇立維法律解說)
婦人劉姓女子跟債務人張姓男子,原本是多年好友,張姓男子向劉姓女子借款一千萬元,因為公司倒閉,無力償還,因此劉姓女子找來討債公司向張姓男子要債,雙方在談判時,劉姓女子要討債公司暴力對付張姓男子,因此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雖然劉姓女子是債主,不過她卻要討債公司對張永源施暴討債,因此將這名急著要錢的債主劉姓女子判處四個月徒刑。 法律教室: 坊間掛名企管顧問公司或帳款催收公司〈即我們俗稱之討債公司〉,以幫債權人催討債務為名,因都非具有律師資格,組成份子複雜,常以暴力催討債務或游走法律邊緣,致觸犯刑法,可能構成恐嚇罪或傷害罪,連帶地,債主亦可能因此成為共犯,成立教唆恐嚇罪或教唆傷害罪。更有甚者,有討債公司將錢要到後佔為己有,或違反當初約定獅子大開口要求要回款項的五成或六成,此時債權人常陷於騎虎難下之困境。其實為確保債權之回收,還是應該透過正當管道解決,所付出之心力,金錢風險才會比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