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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賣護照繳卡費,做起連鎖生意(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航空警察局查獲第一件大學生「連鎖」販賣護照案。在旅行社工讀的江姓女大學生運用仍在大學就讀的學妹找到一些花錢兇、還不起信用卡欠帳的同學,一起販賣自己的護照,每本三萬元。航警局表示,追查女大學生販賣護照的線索,最初是發覺一位盧姓女生連續「遺失」護照,引起警方懷疑,才追出張姓男子以旅行社為名,實際上專門收購「遺失」護照。這些大學生不愛惜未來前途,因為喜愛購買名貴衣物,並進出遊樂場所而積欠銀行費用犯法,航警局依偽造文書和違反護照條例,將這些學生和偽稱旅行社職員等人移送檢方偵辦,並繼續追查有無其他涉案學生。 法律教室: 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女大學生謊報護照遺失進而販賣圖利供他人使用,即明顯觸犯上述法條之規定。 又負責核發護照之單位為外交部領務局,經辦之人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刑法第十條所稱之公務員。謊報護照遺失,使公務員作不實之記載亦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