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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女老師持「愛心鞭」體罰女學生〈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一名鋼琴女老師,教導一名欲參加音樂檢定考試的國小女學生,因持「愛心鞭」體罰女學生的臀部及大腿,造成該女學生憂鬱症做惡夢,如今看到鋼琴或聽到音樂就情緒低落,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該女老師處罰女學生除造成傷害外,也造成心理傷害,因此判處女老師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並賠償醫藥費及精神慰問金等共二十一萬餘元。 法律教室:   老師體罰學生成傷是否違法?此涉及刑法上否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問題,一般認為在教育之目的範圍內,老師可體罰學生,但不能過當。否則仍可能觸犯刑法,其要件必須具備:〈一〉客觀上,基於教育之理由而行使懲戒權。而且懲戒權的行使必須為適當之懲戒。 〈二〉主觀上須基於教育之目的,才可阻卻違法。   本案首須判斷老師是否出於教育的理由即目的,例如檢定考試在即,學生漫不經心,則老師可出於教育的目的為適當的處罰。但亦不能過當,倘造成傷害則可能逾越了適當的範疇,依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