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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女兒創辦之林肯美國學校第三拍流標,進入特別拍賣程序〈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前總統李登輝女兒李安娜創辦的林肯美國學校,由於出租土地及校舍的玉群建設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經債權銀行向台中地院聲請拍賣,三次拍賣都因無人問津而流標,民事執行處今依規定在十天內公告特拍,以第三拍賣金公告三個月,在這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購買,債權銀行也可以聲請減價拍賣,如果三個月內依然沒人買,則撤回執行,但債權銀行可重新鑑價聲請拍賣。 法律教室: 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大抵可分為;〈一〉拍賣之準備:包括鑑價、定底價與保證金。先期公告和通知當事人到場等。〈二〉拍賣之實施:包括指定拍賣期日、投標等,其中最重要有關不動產之拍賣依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共可拍賣四次,即第一次拍賣為拍定時,有所謂之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及特別拍賣程序。所謂之特別拍賣係指不動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結果,顯見依通常之拍賣程序,已難覓得應買人,如繼續減價拍賣,不僅徒費執行程序,且有損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所以改以不經公開競爭出價,由應買人逕向執行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期能順序出價,學者也有稱為特別變賣。依強執執刑法第九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二次減價拍賣期日 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此即「特別拍賣」,如仍未賣出,則處理方式為,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