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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面手法賺差價,甲房屋公司判賠,乙房屋公司須連帶付懲罰性賠償金〈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八十八年十二月楊姓屋主委託乙房屋公司〈實為加盟店甲房屋公司〉代售房屋,簽約售價三百五十五萬元,乙房屋公司旋即覓得王姓買主願意購買,但店長劉xx、業務員周xx陸續以售價太高,要求以楊降價兩次為三百卅八萬元。特約代書李xx以代辦產權過戶,取得楊的印鑑章、身份證,由張姓女子假冒楊妻出面與王姓買主兩次簽定買賣合約、辦理產權過戶事宜。買賣完成後甲房屋公司從中賺取差價十七萬元和仲介費。八十九年四月,楊、王兩人不期而遇談及購屋款,楊才得知被騙,提起侵權損害訴訟,要求賠償價差十七萬元,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法律教室: 楊姓屋主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本案中,乙房屋公司以詐騙之方式,非法賺取差價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即為消費關係,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是楊姓屋主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楊姓屋主除所受之十七萬損害外,並得請求乙房屋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