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神棍誘姦女生,被判刑並強制就醫〈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南投名間鄉一名神壇主持人張姓男子,去年認識一名隨母親到神壇的女學生後,多次騙女生與他性交以破解不順的命運,後被女學生的母親發現告上法庭,近日被法官依妨害性自主判處五年徒刑,由於張姓男子被醫學中心鑑定其性侵犯危險評估屬「中等」程度,因此法官還令他接受身心治療,直到治癒為止。
法律教室: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包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藉機性交或猥褻、利用職權性交或猥褻等>,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強制治療應於有期徒刑執行前為之,至治癒為止。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強制治療的日數,可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增訂。其立法理由為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經鑑定而顯有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為適當之治療 ,爰增訂本條,使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有法源根據。
發佈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