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冒用他人車籍,罰單姓名洩底,遭警方依偽造文書罪嫌送法辦!(本篇報導由周瑞鎧律師解說)
新聞:   台中市男子蔡○○涉嫌於自己使用之BMW轎車上,冒用台南郭姓女子擁有的同型BMW車籍資料和車牌(即俗稱的AB車),並在台中市使用,還三度交通違規被警方逕行舉發,無辜的郭姓女子接到罰單後,相當困惑並提出申訴,指稱該車從未開到台中市,並依罰單所附車輛照片,指出與自己轎車有多處不同,惟均被駁回,郭姓女子乃無奈地繳清罰款並更換車牌號碼。不料,蔡○○竟又取得郭女之新車號資料,並改掛相同車號,嗣後於今年三月間發生車禍,遭警方以未帶駕照及行照開出罰單後,終於遭郭女發現有異,報警處理。 法律解析:  1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意旨: 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