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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業者盜印原版書牟利被判刑〈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美英六大書商前年聯合檢舉中部地區影印業者盜印原版書牟利,侵害其秩慧財產權,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以被告侵害六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但審酌被告為一般殷實商人,經營影印店為生,不諳法律規定,因此予以緩刑兩年,以啟自新。 法律教室: 有關著作權保護之問題,概依現行著作權法規範之,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智慧財產,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而有關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舉行,或於中國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和依條約,協定成基本國法令、慣例,中國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此兩種情形下可取得著作權。 關於侵害著作權之法律上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部份。就民事部分,依第84條規定:「著作權或製版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妨止之。」就本案例即可要求業者立即停止侵害之影印行為,又第85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甚且,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著作權法第88條之一〉。形事責任依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虛以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且依第100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實務程序上之處理,依第1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法偵辦。